(2008)雁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浩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浩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机关小区18号1号楼1-1-3号。法定代表人赵丁。被告陕西浩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被告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506。法定代表人冯林。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一案后,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与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驳回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锐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金合同》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立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0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