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浙民三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科瑞尔公司与绍兴市绍经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绍经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瑞尔公司。法定代表人顿.麦考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绍兴市绍经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瑞尔公司(CorelCorporation)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绍兴市绍经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绍经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