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蛟龙与潘光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蛟龙,潘光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李蛟龙。被告潘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蛟龙诉被告潘光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蛟龙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蛟龙以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班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