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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蛟龙与潘光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蛟龙,潘光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李蛟龙。被告潘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蛟龙诉被告潘光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蛟龙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蛟龙以双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班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