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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道军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军,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陈道军,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毓凯,男,汉族,西安市人,1960年11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冀庆民,男,汉族,商洛市人,1963年7月21日出生,公司员工,西安人,住昆明路四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军诉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冰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