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区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宏荣与杜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荣,杜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 批示局长批示院长 批 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武区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徐宏荣,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杜克忠,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宏荣与被执行人杜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武区白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杜克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徐宏荣偿还借款1131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杜克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克忠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蔡子林执行员袁堂林执行员彭晖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