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05号原告:刘某。被告:平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平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