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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志祥与张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祥,张岳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志祥。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告:张岳德。委托代理人:何金兔。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祥诉被告张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志祥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