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志祥与张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祥,张岳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志祥。委托代理人:赵金法。被告:张岳德。委托代理人:何金兔。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祥诉被告张岳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志祥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