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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82号原告单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诉被告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