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中国信合枣园路信用社职工。原告石某某,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中国信和西桃园信用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