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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舒方厚与陶秀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方厚,陶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舒方厚。被执行人陶秀珠。申请执行人舒方厚与被执行人陶秀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泰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方厚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2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又于2008年3月27日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8633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0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陶秀珠常年外出,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陶秀珠目前的确切下落,经向银行、土地、房管、交警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陶秀珠尚欠申请执行人舒方厚借款利息8633元。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7)泰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陶秀珠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实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