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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成等9人诉被告武侯房管局行政备案登记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金成;冉寒波;曾夏荣;赵云碧;唐跃兰;吉元;郭桐楷;李继奎;胥洪堃;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武侯区中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武侯区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29号原告黄金成,男,汉族,1936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冉寒波,女,汉族,1931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曾夏荣,男,汉族,1943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赵云碧,女,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唐跃兰,女,汉族,1948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吉元,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街道。原告郭桐楷,男,汉族,1929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李继奎,男,汉族,193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原告胥洪堃,男,汉族,1939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阳。9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佳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房管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增林,该局局长。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中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B区业委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一街79号。负责人刘晓棕,主任。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C区业委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负责人但传文,主任。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D区业委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663号。负责人赵清政,主任。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E区业委会),地址:成都市晋阳路442号。负责人吴敬仁,主任。原告黄金成等9人诉被告武侯房管局行政备案登记行为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成等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二00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