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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梁彪与被告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彪,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梁彪。委托代理人王璋,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咎夏宁,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鞋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玄。原告梁彪诉被告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咎夏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线鞋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彪诉称,2007年7月3日,原告梁彪与被告曲线鞋业公司核对帐目后,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梁彪货款263249元。此后,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归还了部分欠款,至今尚欠126485元未付。为此,原告梁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曲线鞋业公司支付欠款126485元及利息(从2007年7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曲线鞋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彪与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存在长期买卖关系。2007年7月3日,经双方核对帐目,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向原告梁彪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263249元。此后,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归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126485元未付,原告梁彪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笔录予以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向原告梁彪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金额为263249元。庭审中,原告梁彪自认被告已归还了部分欠款,只主张欠款126485元。被告曲线鞋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曲线鞋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梁彪支付欠款及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梁彪要求被告曲线鞋业公司支付货款12648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彪货款126485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成都曲线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靓人民陪审员 曾 理人民陪审员 何容高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黎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