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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长荣与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沈长荣。委托代理人:钱玲芬。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长荣与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长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3.5元,由沈长荣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