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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鸣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鸣,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吕鸣,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田太荣,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姜世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强,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吕鸣与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