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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利生、易玲霞等与高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生,易玲霞,李牛英,陈华良,高国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利生。原告(反诉被告):易玲霞。原告(反诉被告):李牛英。原告(反诉被告):陈华良。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青、陈灿涛。被告(反诉原告):高国良。委托代理人:朱顺德、陶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利生、易玲霞、李牛英、陈华良与被告(反诉原告)高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原告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利生、易玲霞、李牛英、陈华良撤回对高国良的起诉;二、准许高国良撤回对陈利生、易玲霞、李牛英、陈华良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依法减半收取2,795元,由陈利生、易玲霞、李牛英、陈华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43元,依法减半收取6,271.50元,由高国良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