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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平安县新华书店诉平安金达物资房地产公司买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县新华书店,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星显良,系该书店经理。被执行人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治生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井国财,男,1967年8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16日、2008年7月7日向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国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08年6月23日、2008年7月1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交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平安县金达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的位于平安县新华书店住宅综合楼第一层从南向北方向的第四、五间及从东向西方向的第二、三间铺面房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井国财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平安县新华书店综合楼第一层从东向西方向第四间铺面房予以查封。执行长  范德勇执行员  祁生忠执行员  陈有宏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