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章某。被告徐某。原告章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且被告隐瞒了严重生理疾病,婚后,被告即回娘家居住,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但被告在结婚前并未向原告隐瞒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病情,而且被告在2008年正月十三被逼才回娘家居住。综上,原、被告的感情还是很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被告身体状况产生矛盾,2008年2月19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琦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