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华与邹有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邹有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华,现系陕西明德物业公司职员。被告邹有涵。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邹有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华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原告张华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的诉讼费,本院再退付给原告张华16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