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嘉兴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嘉兴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江逸民。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嘉兴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荣。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嘉兴坤耀裘皮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80元,减半收取9740元,由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