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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开琼与黄荔强、黄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开琼,黄荔强,黄荔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高开琼,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黄荔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现住址不详。被告黄荔刚,男,40岁,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高开琼与黄荔强、黄荔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高开琼在起诉状中所提供其本人住址及电话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