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加玉与康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玉,康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刘加玉,女,汉族,193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碑林区赛格瑞力科技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武军,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碑林区琛鑫科技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玉与被告康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93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