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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加玉与康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玉,康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刘加玉,女,汉族,193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碑林区赛格瑞力科技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武军,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碑林区琛鑫科技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玉与被告康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93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