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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俊峰等与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俊峰等,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286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向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286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温劳仲案字(2007)第2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生产、办公设备及车辆等财产,并已进行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人工资644902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7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286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向阳,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理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286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温劳仲案字(2007)第2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生产、办公设备及车辆等财产,并已进行分配,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人工资644902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7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傅俊峰等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华杉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赵晓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