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芦志华与刘清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志华,刘清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芦志华,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孟晓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清岩(曾用名刘青岩),男,38岁,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志华与被告刘清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8年7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志华撤回对被告刘清岩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刘清岩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及财产保全费1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