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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隋选章与李光之间客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选章,李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隋选章。被告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选章与被告李光之间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选章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选章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