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告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告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大鲲。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法。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林。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国君。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修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大鲲。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煦。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芳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汉。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大鲲。上述十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志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6月2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济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福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桂林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