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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人李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志震、夏顺慧。上诉人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进,被上诉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志震、夏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华图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2日,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出版策划,编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光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光华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在其www.zjgwy.net网站上发表了《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文中写到:没想到某个从教育部下属一个什么“微博网”的公司买来“十大教育集团”称号的培训公司在里面大发广告……据几个同学说,这个号称“十大教育集团”的机构已经把广告挂到了大学的厕所里,叫什么“xx公务员,从撒尿开始”……一个女同学本来打算去光华读面试特训的,结果被这个机构的忽悠师傅凭借无来由的感情拉到他们那里去了,最后考试失败了,而这个女孩子的同宿舍的另外一个同学毅然没有听信“十大教育集团”的谣言,还拉一个高中同学一起毅然去了光华,结果都考了总分第一成功了…今年五一,有学生朋友发邮件来,说“我原来内心很尊敬你,没想到你是骗子,你们也抄袭人家别人���东西,你们申论教材的好多地方和京华出版社的申论一样”,手头没有这个出版社的书,第二天向书店借来一套,翻看一下,大惊,我写的文章怎么跑到一个叫伍景玉编的书里面了?这好多东西都是我一个一个字打出来的啊,查一下,又是这个“十大教育集团”搞的鬼,现在明白了,“十大教育集团”的人都去厕所贴广告去了……原来十大教育集团在几年前我们第一版书出来就开始的“拿”了,就是这个伍景玉,拿着我们的书对着她的年轻编辑说“这个书真好,我一口气看了30多页,你们就照这个抄”……。原审另查明,华图公司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邮寄费人民币2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华图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该行为在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华图公司损失20万元和合理支出费用1536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华图公司和光华公司同为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应认定是同业竞争者,其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光华公司在其网站发表的《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中,认为华图公司的“十大教育集团”是花钱买来的荣誉,华图公司出版(伍景玉主编)的公务员辅导用书严重抄袭,但光华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是一种虚假的事实。在该文中,光华公司还进行了不当比较,宣扬到华图公司处参加培训的同学最后考试失败了,而去了光华公司的,结果都考了总分第一成功了���并采用贬损性的语言,如“十大教育集团”的人都去厕所贴广告去了等。光华公司在《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中的上述相关言论,会使相关社会公众对华图公司的专业能力、服务能力、诚信等产生负面的印象和消极的评价,从而损害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光华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光华公司在其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华图公司的信誉和声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损害了华图公司的经济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图公司据此要求光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光华公司关于发表《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的网站并非其网站,该文章也非其发表的辩解,经原审法院查实,发表上述文章��网站与光华公司招生简章上公布的网站相一致,且网站上公布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系被光华公司的,光华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抗辩成立,故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华图公司起诉光华公司招生简章中,对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进行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查后原审法院认为,光华公司在其招生简章中并没有特指华图公司,不存在对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进行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该诉请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华图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光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光华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光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所造成的影响、光华公司的主观过错、华图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3月26日判决:一、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网站域名www.zjgwy.net)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核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华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1元,由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元,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31元。宣判后,光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光华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将华图公司和光华公司同作为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并认定为同业竞争者错误。华图公司没有提供该公司在浙江省发生营业业务证明,没有业务发生就不存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也不构成竞争关系。二、原审法院认定光华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损害了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错误。www.zjgwy.net网站为私人网站,并非光华公司合法拥有,光华公司不应承担由此网站引起的民事责任,华图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光华公司发表。况且,涉案文章所言事实基本属实,不存在任何机构或个人诽谤华图公司的情况。再者,涉案文章所指的是京��出版社和伍景玉抄袭,与华图公司没有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华图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华图公司作为上诉人公司的简称,已为市场广泛接受和使用,涉案文章中所指的“华图”就是被上诉人。二、华图公司和光华公司同为公务员培训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具有相同的性质,客户群也完全相同,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性。且华图公司早在2006年就在杭州设立分公司,两者之间构成竞争关系。三、www.zjgwy.net与光华公司招生简章上公布的网站完全一致,网站上公布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是光华公司的,可以证明该网站是由光华公司管理使用。光华公司至今还将侵权言论挂在其网站上,继续侵权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经审查,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根据��诉人光华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华图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文章是否系光华公司发表;二、光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结合双方一审举证情况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一)涉案文章是否系光华公司发表光华公司认为,其并非发表涉案文章的www.zjgwy.net网站的登记人,该网站不属于光华公司,故涉案文章的发表与其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光华公司一审提供的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系统查询看,www.zjgwy.net的登记人为尚函,光华公司否认其与尚函之间存在任何关系。然而,从一审华图公司提供的光华公司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上看,光华公司赫然地将www.zjgwy.net(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咨询网)标注在招生简章的抬头,同时将中公网www.offcn.com和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咨询网www.zjgwy.net全新改版列为杭州光华2008年重大研发成果及重大举措中,并且在招生简章最后标明的光华总部地址、电话和网站名与在www.zjgwy.net网站上获取的信息完全一致。同时本院也注意到在www.zjgwy.net网站首页上显示的信息绝大部分为光华公司的招生、考试信息。综合上述证据,本院有理由相信www.zjgwy.net实际由光华公司经营管理,发表在www.zjgwy.net网站上的《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出自光华公司。(二)光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一文,从题目到内容,对由华图公司出版、伍景玉主编的公务员辅导用书进行了不适当的诋毁,认为该书严重抄袭,但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光华公司认为该文所指的华图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本院认为,该文的题目指明“华图”,华图公司也确实出版过由伍景玉主编的公务员辅导用书,同时华图公司作为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对公务员考试网站上的浏览者而言,看见此文中的“华图”应会自然联想到华图公司。如原判认定,该文中使用了较多贬损性的语言贬低华图公司,使相关公众对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专业能力产生了负面印象和消极评价。因此,光华公司与华图公司同为公务员培训机构,属于同业竞争者,光华公司在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上述文章,损害了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光华公司作为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与华图公司为同业竞争者,本应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光华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发表的《夜半有感与华图的伍景玉商榷有关剽窃问题》��文中,多处描述与事实不符,同时使用贬损性的言论,诋毁华图公司,从而损害了华图公司的商业信誉,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光华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光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