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碑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晓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晓东,无业。1999年5月4日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10月减刑释放。2008年3月30日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刑诉字(2008)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晓东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郭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0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晓东携带斧头窜至本市乐居场四巷东口,见被害人赵某一人行走,遂手持斧头恐吓被害人,抢走被害人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140元)、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1元)。逃离时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郭晓东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晓东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晓东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郭晓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打印;张璐校对:王楠送达:2008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