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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某申请将位于西安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第X幢X层A-XXX号房产手续办理到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在陕西长安信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第X幢X层A-XXX号(即本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A-351号)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到赵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