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8)西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某申请将位于西安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第X幢X层A-XXX号房产手续办理到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在陕西长安信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第X幢X层A-XXX号(即本市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A-351号)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到赵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