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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08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在兴合服饰城圣吉奥服饰店担任营业员的便利,2008年3月起,私自偷配了该店仓库的钥匙,数次进入仓库,先后窃得圣吉奥牌S-8788型男裤28条、Amina牌K108-14型男裤14条、Amina牌A16-933型男裤32条、Amina牌T116-97A型男裤3条、Amina牌T158-150型男裤6条、胜米兰牌AB-33型男裤11条、胜米兰牌AB-32型男裤12条、胜米兰牌AB-28型男裤27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017元)。并分三次到杭州市和睦小商品市场39摊位对部分裤子进行销赃。同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上述手段从仓库内窃得圣吉奥牌S-88132型男裤11条、圣吉奥牌S-8816型男裤12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71元)后,在仓库外电梯附近遇到该服饰店店主徐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借口拿货退厂,将裤子还给店里。同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杭州市和睦小商品市场39摊位购回部分裤子,并携带上述裤子到湖滨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证人柴某、杨某、王某乙、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曦晔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