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