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