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群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群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583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魏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迪科,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技术部经理,住所慈溪市。被告:孙群燕,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群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