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与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法定代表人:汤为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林德财,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并多次拍卖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但均未成交。现申请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同意部分制衣设备以变卖价格16632元抵债。截止200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货款33368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坦直镇南首。法定代表人:汤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灵昆叶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德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并多次拍卖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但均未成交。现申请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同意部分制衣设备以变卖价格16632元抵债。截止200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货款33368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捷制衣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夏顿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二○○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赵晓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