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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麟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周峰、张杰生、张崇生与麟游县水泥厂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张某乙,麟游县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83-2号申请人周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麟游县水泥厂。代表人田某某,任该厂负责人。周某、张某甲、张某乙与麟游县水泥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7日作出(2000)麟经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麟游县水泥厂给付周某、张某乙、张某甲欠款22215.52元,诉讼费1900元由水泥厂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麟游县水泥厂并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周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0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折价17871.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人,2000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0)麟执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对剩余案款7694.52元财产可供执行,中止了此案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经查被行人麟游县水泥厂已整体租赁,现水泥厂对租赁前债务不承担责任,目前无能力偿还原债务,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0)麟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