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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与乔德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乔德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委托代理人:周斌照。被告(反诉原告):乔德庄。委托代理人:孙召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德庄(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乔德庄的起诉;二、准许乔德庄撤回对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乔德庄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