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莲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某某,男,1934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西安压缩机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无业。(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某某,男,1940年6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西北电业职工大学工程师。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综合开发中心其他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段 军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