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刑初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0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农民。2007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苏某成及其诉讼代理人苏东和、郭新柱,苏某成的雇主李丹云及其诉讼代理人周骥,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西安市���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新筑街道办事处西航花园港花浴池,因琐事同苏某成发生争执,对苏某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致苏某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为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和被害人苏某成同系新筑街道办事处西航花园港花浴池的雇工。2007年4月19日晚10时许,雷某和苏某成在浴池大厅看电视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雷某打了苏某成一巴掌后,又在肚子上踢了一脚。苏某成还手时,被雷某一拳打倒,头后部碰在木玄关上昏迷。第二日,雷某通知了苏某成的亲属,才将苏某成送到医院。雷某外逃,于2007年12月5日被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苏某成左右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构成重伤。审理中,被害人苏某成已与雷某、李丹云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被告家属协助下实际履行。苏某成撤回了对雷某、李丹云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苏某成陈述证明,雷某先打了他一拳,他刚站起来,雷某将他踢倒,又在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就昏过去了。2、王春宏证言证明,2007年4月19日晚10时许,他和雷某在浴池大厅的吧台内看电视,苏某成在吧台外塑料方凳上坐着看电视,因言语不和,雷某打了苏某成一巴掌,苏某成从凳子上站起来,雷某过去在苏某成肚子上蹬了一脚,苏某成起来打了雷某一拳,雷某又在苏某成嘴上打了一巴掌,致苏某成仰面倒在地上,头碰在木玄关上。眼睛睁着无光感,双手紧攥着,呼吸急促,不能说话。当晚苏某成就躺在沙发上,他见苏某成后脑右侧有一片发红。3、史长河证言证明,2007年4月20日早上8点多,雷某打电话说苏某成受伤了,他于中午将苏某成送到医院。又证明,雷某和苏某成是他介绍给港花浴池老板李丹云的。4、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苏某成左右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构成重伤,其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5、指认现场记录、现场照片和现场草图证明,雷某殴打苏某成的现场西侧有个木玄关。6、雷某供述证明,他们在一起看电视时,苏某成说话,他阻止未果,就走出吧台,苏某成也站起来,他在苏的肚子上踢了一脚,又用拳将苏某成打得仰面倒地,口吐白沫。他和王春宏就把苏某成扶到沙发上。当庭供称,港花浴池晚上10点下班,当天打架的事也没告诉给李丹云。7、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12月5日,雷某被莆田��公安局抓获。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雷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苏某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民陪审员卞森洲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