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一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407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章钢强。被告孙某。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旭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新育、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起诉称:2007年4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原告邵某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每月支付500元,直至付清。然被告仅于2007年10月25日、2007年11月8日分别支付了500元,至今尚欠550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所欠原告的欠款人民币5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出具欠款200000元的欠条一份及至今仅支付1000元是事实,但现在所有债务都是被告在偿还,离婚后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五六套套床,应该要把这笔钱抵扣掉。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4月17日协议离婚。2007年4月18日被告孙某出具给原告邵某《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邵某现金计人民币200000万元,每月支付500元,直至付清。嗣后,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截至原告起诉尚有欠款5500元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双方应履行该约定。本案被告自愿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应按照欠条载明的内容履行。被告违约未支付欠款,原告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其支付。被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五六套套床的货款,与本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支付给原告邵某欠款人民币5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