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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仙行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洪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仙行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郑洪卫,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郑洪卫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的计生罚字(200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坦友审判员  茅伟霖审判员  顾鹏飞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仙行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郑洪卫,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步路乡西炉村第五小组。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郑洪卫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的计生罚字(200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茅伟霖审判员顾鹏飞二○○八年七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