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仙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乾河、张小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乾河,张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仙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乾河,农民。被执行人张小敏,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乾河、张小敏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18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坦友审判员 茅伟霖审判员 顾鹏飞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仙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乾河,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上张乡田垟村。被执行人张小敏,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乾河、张小敏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18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茅伟霖审判员顾鹏飞二○○八年七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