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西拉瓦提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拉瓦提国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姆.彼.潘吉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俊寅、顾百忠。上诉人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土畜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三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土畜公司又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土畜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土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上诉人中土畜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