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蒋海宏与罗国江、高鹏波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海宏,罗国江,高鹏波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海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海宏与被上诉人罗国江、高鹏波船舶共有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蒋海宏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海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