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08号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燕燕。被告陈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