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权永顺与权昌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永顺,权昌民,权昌,权伟,陈彩绒,权磊,权捷,权吉昌,权星昌,权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权永顺,男,汉族,194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郭永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昌民,男,汉族,40岁,现住西安市。第三人权昌,男,汉族,现住西安市。第三人权伟,男,汉族,现住西安市。第三人陈彩绒,现情况不详。第三人权磊,现情况不详。第三人权捷,现情况不详。第三人权吉昌,男,汉族,现住西安市。第三人权星昌,男,汉族,现住西安市。第三人权淑贤,女,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永顺与被告权昌民,第三人权昌、权伟、陈彩绒、权磊、权捷、权吉昌、权星昌、权淑贤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永顺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权永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葛建军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