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校水与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孙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校水,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孙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17号原告王校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告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宇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英。被告孙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校水与被告嘉兴市意丝利布业有限公司、孙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校水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校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校水撤回对被告孙杨的起诉。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