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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车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车某甲。被告:韩某。原告车某甲为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于同年3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李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鲁国强、人民陪审员骆红祥参加评议,于2008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绍兴县富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车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正月,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相打,被告自此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也无任何音信,双方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车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韩某既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年××月××日,被告作为入赘女婿与原告在绍兴县富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名车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家庭经济等方面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建立起较好的夫妻关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本、计划生育证明一份、绍兴县富盛镇义峰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自2006年正月离家后与原告长期分居生活已达二年多,且在此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且双方所生女儿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其今后的学习生活等方面考虑,现暂由原告继续抚养较为妥当。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进行调查核实,故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可在条件成就时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对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车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车谍莉暂由原告车某甲负责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骆红祥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