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8-06-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与丰小玉山、王百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丰小玉山,王百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代表人吴功平。委托代理人毕铿波。被告丰小玉山。被告王百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诉被告丰小玉山、王百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丰小玉山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0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