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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6-0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0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