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8-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系原告妻子被告高某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