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8-06-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与潘卫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潘卫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杨雪泉,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兴,男。委托代理人:王国洋,男。被告:潘卫新。委托代理人:何震达,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诉被告潘卫新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于200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